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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撤銷和商標無效有什麽區別?

商標權的撤銷和無效主要有以下區別:

(壹)原因不同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撤銷的原因包括: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變更註冊商標和註冊名稱的;註冊商標成為其核準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的。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無效原因包括:壹是絕對原因,即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註冊商標不得作為《商標法》規定的商標使用;因缺乏顯著特征而不得註冊為商標的情況;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二是相對原因,即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因侵犯他人馳名商標權利的;因註冊商標被他人註冊的;因違反代理或代表規定等原因。

(2)不同的時間限制

撤銷期限: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變更註冊商標和註冊名稱的;註冊商標成為其核準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的,可以隨時申請註銷。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商標的,應當符合商標註冊滿三年的條件,方可申請註銷。

無效宣告期限:根據《商標法》第41條規定,申請宣告商標權無效的期限分為兩種情況:

第壹,沒有時間限制。缺乏商標註冊絕對條件的,商標局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依職權或者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宣告商標無效,不受時間限制;對於惡意侵害馳名商標權益的註冊商標,馳名商標所有人申請宣告商標無效不受時間限制。

第二,五年。由於民事權利的意思自治,只有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商標局不得以保護在先權利為由依職權宣告無效。

(三)法律後果不同

可撤銷原因發生在商標權取得後,被撤銷的商標權在撤銷後失效。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撤銷註冊商標的,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做出撤銷決定之日起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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