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2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檔案局發布) 第四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商標檔案的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全國商標檔案管理規定、辦法,並組織實施;
2、收集、整理、保管本機關的商標檔案,並做好鑒定、統計和利用工作;
3、監督和指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商標檔案管理工作;
4、組織業務培訓,開展經驗交流,從事科學研究;
5、承辦有關商標檔案管理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五條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理商標檔案的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檔案工作的規定、辦法,並組織實施;
2、收集和整理以及保管本機關的商標檔案,並做好鑒定與統計和利用工作;
3、監督和指導本地區(包括商標註冊人)的商標檔案管理工作;
4、組織業務培訓和經驗交流;
5、承辦地方有關商標檔案管理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六條 商標文件材料的歸檔範圍是:文字材料、商標圖樣以及縮微型、聲像型、機讀型文件材料。包括:
1、商標註冊申請文件材料;
2、初步審定商標稿;
3、《商標註冊簿》、《商標註冊證》或影印件;
4、註冊商標變更、轉讓、續展、補證、註銷和撤銷的文件材料;
5、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6、申請駁回商標復審、初步審定商標異議裁定、註冊商標爭議裁定和撤銷註冊商標復審的文件材料;
7、查處商標違法案件、監督商品質量、查驗《商標註冊證》的文件材料;
8、《商標公告》;
9、其它有關商標管理的文件材料。
第七條 歸檔的文件材料應當完整、準確。按商標註冊人進行分類,組成保管單位(卷、冊、袋、夾),填寫保管單位封面和目錄。
第八條 歸檔的文件材料應當紙質優良,字跡工整,規格統壹。填寫歸檔文件材料應當使用毛筆或鋼筆。
第九條 申請商標註冊的文件材料,應當在下發《商標註冊證》後三個月內,由承辦人員按文件材料自然形成的規律和文件之間的歷史聯系加以整理,向檔案部門歸檔。爾後形成的文件材料,也應在辦理完畢後及時歸檔。 第十條 存放商標檔案必須有適宜的設備和庫房,采用防盜、防火、防潮、防光、防有害生物和防汙染等必要的防護措施,使檔案庫的溫濕度符合規定的標準,以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十壹條 編制商標檔案的檢索工具應以便於查找為原則,力求科學簡便,規範化和標準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檢索方法和編制的檢索工具,可供借鑒和參考。
第十二條 商標檔案的保管期限,根據其現實作用和歷史作用分為永久、長期(十壹年至三十年)和短期(含十年)三種。
1、凡是反映商標工作基本歷史面貌、有長遠利用價值的檔案,應永久保存;
2、凡是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檔案,應長期保存;
3、在較短時間內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檔案,可短期保存。
第十三條 存毀商標檔案,由各商標檔案管理部門提出鑒定意見。對確無保管價值的檔案,應登記造冊,經領導審查批準後予以銷毀。
第十四條 商標檔案的提供利用,要建立壹定的制度和手續。包括:利用對象、利用範圍和方式、批準手續、借閱憑證、利用者的義務等。提供時要求迅速、準確,要註意對檔案的監護,並註重利用效果。歸還時,如發現檔案被轉借、撕拆、抽換、汙損和散失,應及時報告,采取措施補救,並予以追查。
第十五條 商標檔案工作要應用現代管理方法,有條件的部門要逐步采用電子計算機技術,實現商標檔案管理手段的現代化。 第十六條 全國商標檔案工作實行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統壹管理下,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監督、指導,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級管理的原則。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商標檔案業務上接受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國家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與指導。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商標檔案應實行集中統壹管理。要根據商標檔案的數量、工作量、所轄地域的大小和業務指導單位的多少等具體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檔案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 商標檔案管理部門應配備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具有中專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壹定的專業知識,能夠勝任工作的幹部。
第十九條 商標檔案工作人員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熱愛檔案事業,鉆研業務,掌握商標管理和檔案管理法規,熟悉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不斷提高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
第二十條 商標檔案工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如因工作變動,離職前必須認真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壹條 對為商標檔案事業做出貢獻,有顯著成績者,應給予獎勵。對造成檔案損壞、丟失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處理。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當地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