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分類指僅用文字構成的商標,包括中國漢字和少數民族字、外國文字和阿拉伯數字或以各種不同字組合的商標。也是作為申請商標註冊辦理手續及繳納費用的基本單位。文字商標
是指僅用文字構成的商標,包括中國漢字和少數民族字、外國文字和阿拉伯數字或以各種不同字組合的商標。
圖形商標
指的是僅用圖形構成的商標。
其中又能分為:
1、記號商標:是指用某種簡單符號構成圖案的商標;
2、幾何圖形商標:是以較抽象的圖形構成的商標;
3、自然圖形商標:是以人物、動植物、自然風景等自然的物象為對象所構成的圖形商標。有的以實物照片,有的則經過加工提煉、概括與誇張等手法進行處理的自然圖形所構成的商標。
字母商標
是指用拼音文字或註音符號的最小書寫單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所構成的商標。
數字商標
用阿拉伯數字、羅馬數字或者是中文大寫數字所構成的商標。
聲音商標
以音符編成的壹組音樂或以某種特殊聲音作為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即是聲音商標。
如美國壹家唱片公司使用11個音符編成壹組樂曲,把它灌制在他們所出售的錄音帶的開頭,作為識別其商品的標誌。這個公司為了保護其聲音的專用權,防止他人使用、仿制而申請了註冊。聲音商標目前只在美國等少數國家得到承認。
氣味商標
氣味商標就是以某種特殊氣味作為區別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務項目的商標。目前,這種商標只在個別國家被承認它是商標。在中國尚不能註冊為商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