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商標註冊 - 商標法第49條是怎樣

商標法第49條是怎樣

第四十九條 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 本條是對撤銷註冊商標決定的復審和司法審查的規定。

商標權是壹項重要的民事權利。撤銷註冊商標就是要剝奪這項權利,使商標專用權歸於消滅。由於撤銷註冊商標的後果將直接影響到商標註冊人的權益,所以必須慎重。為了維護商標註冊人的正當權利,加強對撤銷註冊商標決定的監督,我國商標法確立了對撤銷註冊商標決定的復審和司法審查制度。

本條第壹款規定了對撤銷註冊商標決定的復審制度。所謂商標復審,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事人的申請,對不服商標局關於商標確權或撤銷的決定依法進行審議評核,做出復審決定的法律程序。商標復審在商標評審活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商標法律對商標復審作出規定,有利於商標審查、管理與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有利於當事人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充分地主張自己的權利。撤銷註冊商標的復審是商標復審的壹項重要內容。

具體來講,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撤銷其註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撤銷商標復審申請書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被撤銷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申請復審的理由,依據本法的規定進行審議評核,做出復審決定,並用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結束復審程序。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對撤銷註冊商標決定的司法審查制度,是這次修改商標法新增加的內容。所謂對撤銷註冊商標決定的司法審查,是指由司法機關最終決定商標專用權存滅的壹項法律制度。按照這壹款的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商標法作上述補充修改,主要是為了完善我國商標保護制度,並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有關獲得和維持知識產權的程序中作出的終局行政決定,均應接受司法或者準司法當局的審查。為了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需要,我國已對外承諾在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全面實施知識產權協議,因此有必要在商標法中增加有關司法審查的規定。這壹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加強司法對行政的監督,使當事人可以通過嚴格的司法程序充分地主張自己的權利,獲得足夠的司法救濟,從而有效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確保商標確權的公正性。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字)

  • 上一篇:山東省查處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暫行規定
  • 下一篇:KONIKEAJ註冊商標了嗎?還有哪些類別可以註冊?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