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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善意取得的含義

是指立法機關依法對商標法進行修改。

& lt附>:200110關於NPC法律委員會《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草案)》、《關於修改商標法的決定(草案)》、《職業病防治法(草案)》、《海域使用法(草案)》、《關於修改工會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書面報告(節選)

二。關於修改商標法的決定(草案)

(1)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加強商標管理,既要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也要保護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並在本法的立法宗旨中體現這壹內容。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壹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督促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2)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兩個以上申請人* * *註冊同壹商標的,應當進壹步規定註冊人* * *享有並行使商標專用權。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五條修改為:“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 *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壹商標,* * *雙方均享有並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3)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禁止使用誤導公眾的地理標誌商標,但應當認定已經善意註冊的此類商標繼續有效。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十五條第壹款修改為:“商標含有商品地理標誌,且該商品非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區域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但是,善意取得的註冊繼續有效。”

(4)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指出,有的企業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擅自將他人在商品上使用的註冊商標去掉,投入市場銷售。這種行為阻礙了他人創造商品名牌,應該受到限制。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對草案第三十六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增加壹項內容:“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改變其註冊商標,並將改變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三十九條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封、扣押的權利,應當更加明確行使這壹權利的條件為有證據證明的侵權行為。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修改為:“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6)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商標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和管理活動,應當建立嚴格的行為規範,加強監督。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兩條規定:

1.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的國家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評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或者商品生產經營活動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負責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草案第四十壹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該條規定的申請證據保全措施的範圍過寬,應當予以限制。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四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 lt附> 2006年8月23日上午,商標局在總局304會議室召開《商標法》修改專家學者咨詢會。有關專家學者圍繞商標法修訂草案提出了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1.《商標法》與《專利法》相比,在立法宗旨、調整範圍、商標法律概念、商標確認和商標保護的法律程序等方面,已經明顯不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應當進行根本性的修改。

第二,法律的修改既要與正在制定的知識產權戰略中的商標戰略有機結合,又要針對當前急需解決的重大問題。關鍵是能否解決實際問題。

第三,商標權源於商品的使用以及商品與商標的密切關系,並不限於商標局的授權。因此,要在立法中逐步引入商標在先使用的概念,在壹些程序中,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使用證據或者強調使用意圖,從而約束和引導不良註冊行為。

4.對自然人申請註冊商標和轉讓商標進行適當限制,制止惡意註冊和惡意商標交易。

動詞 (verb的縮寫)對擬保留商標的實質性審查;同意商標異議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行政程序減少壹級;

修訂草案中引入了註冊商標無效程序,建議與撤銷程序明確區分,最好單獨表述。

六、實踐中對類似商品爭議較大,建議對商品分類表確定壹個法律名分,以利於執法統壹。

七、商標與其他在先權利的沖突體現在實踐中,尤其是與企業名稱的沖突。建議借修改法律的機會解決。

八、建議取消商標侵權自行協商的規定,或者明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此案的管轄。

圍。

9.建議參考專利法修改流程,對商標理論進行專家論證。

同時,找壹些法律專家,成立壹個專門小組,逐條起草修改草案,會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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