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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和企業名稱權利沖突的處理

企業名稱和商標在廣義上均屬於商業標識,前者用以區分經營主體,後者用以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區分的目的在於通過向消費者傳遞信息以防混淆,同時維持良好的市場秩序。然而兩者間偶爾會產生沖突,並通常會產生較大社會影響,因此需要厘清並謹慎對待。

壹,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系。我國現行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商業標識的保護均以授權為基礎,給予其特定的保護範圍。當權利越界產生沖突時,在先使用是法律的思路。反不正當競爭法為商業標識的保護提供了相應補充,以排除非道德性競爭手段的方式,通過審查和回應當事人的訴求為商業行為設限。

第二,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模式。商標權首先要保護的是註冊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將商標作為企業字號突出使用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使公眾產生誤認,系將企業字號作為商標進行使用,突破了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範圍。當前,關於商標權和企業名稱權利出現沖突時,主要有3種解決途徑:

其壹,企業字號與在先已註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為企業字號的商標性使用,屬於商標侵權的規制範圍。要構成此類商標侵權,其要件為:被侵權的在先商標為已註冊商標;企業字號采用與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

其二,企業字號與在先註冊商標或未註冊的馳名商標相同,雖未突出使用,但足以產生混淆,屬於反不正當競爭的規制範圍。要構成此類不正當競爭,其要件為:在先他人已註冊商標或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企業字號與該商標相同;其使用足以產生混淆。

其三,在《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幹意見》中,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指明了超出以上兩種方式的處理意見,如果註冊商標和企業名稱的權利沖突是由歷史原因造成的,而當事人不具有惡意,不能簡單認定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需視案件具體情況,把歷史因素和使用現狀考慮在內,公平合理地解決沖突。

因此,企業名稱與商標產生的權利沖突,應由何種法律進行保護,由於牽涉到對不同權利主體、權益的保護範圍和保護方式,需要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考量。

第三,與老字號相關的商標侵權與反不正當競爭糾紛的解決。

通常對商業標識使用順序即在先權利的追溯,在我國的商標註冊和企業名稱登記的制度框架內,是相對容易確定的。然而沖突壹旦涉及老字號,便以在先使用為最重要的權利來源依據的做法則不壹定合理,還需追溯沖突各方的使用歷史。

其特點在於,確定主觀惡意的法律事實因素在考量權衡中占比下降,而在評估被訴行為主體的客觀行為表現時,將在縱向時間線上把評價範圍進行擴展,進而以歷史為被訴主體的行為抗辯,使推斷轉向對權利來源合理性的支持,最終排除被訴行為的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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