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舉證責任在原告。如果被告進行積極抗辨,此時被告應對自己行為承擔證明責任。《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針對各種侵權行為確定侵權行為人,侵權具體形式,侵權商品的數量,侵權行為(或侵權商品)的準確發生地點。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有:
1、被侵權人在先權利證明(包括商標註冊證等);
2、被請權人產品樣本;
3、侵權產品樣本;
4、購買侵權產品證明(如發票等);
5、為各種侵權商標或者侵權商標商品及包裝進行印制、倉儲、運輸、郵寄等行為的單據。
被告針對原告的指控和提出的證據提出質疑,可以以該註冊商標已被商標局依職權撤消、自行註銷、與原告簽訂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或者商標轉讓合同等證據,來反駁其並未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商標糾紛怎麽舉證商標的知名度
有些商標,雖然未進行大量的廣告宣傳,但是卻在實踐生活中為廣大公眾所知曉,譬如麥當勞。相對於其他商品而言,其進行廣告的宣傳力度並不算大,但是婦孺皆知。對於這類商標的知名度,如果僅僅通過廣告資料等證據,據此所認定的法律意義上的知名度,通常與其實際的知名度背離較遠,因此在審理時不應再拘泥於壹般的認定方法,應適當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責任。在具體認定時,可主要參考如下三個因素:
1、對該商標市場認知的市場調查,通過中立的第三方隨機調查.可以據此推斷其相應的知名度,例如麥當勞商標,通過調查可以表明該商標的知名度,不再局限於特定的相關公眾範疇之內,即相應的消費者及經營者,擴展到廣大的社會公眾,則可認定達到馳名程度。
2、關於市場份額的證據材料,如果某壹商標所標識的商品,在市場中所占份額.在同類商品市場中所占份額居於前列,通常可以輔助說明該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3、適當運用對方承認規則,即在審理巾,如果被告方承認權利人的商標為壹般的社會大眾所周知,法官可結合自己生活經驗的前提下.直接認定該商標的知名度,而不必機械遵循全面認定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