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駁回復審、異議、異議復審、爭議、撤銷、撤銷復審案件審理中,涉及商品類似與否的判定問題的,以《商標審理標準》為原則進行個案判定。類似商品,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部門、銷售渠道、銷售場所、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類似商品的判定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壹、商品的功能、用途如果兩種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者相近,能夠滿足消費者相同需求的,則被判定為類似商品的可能性較大。如果兩種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互補性或者需要壹並使用才能滿足消費者的需求的,則被判定為類似商品的可能性較大。二、商品的原材料、成分商品的原材料或者成分,是決定商品功能、用途的重要因素。壹般情況下,兩種商品的原材料或者成分相同或者相近,被判定為類似商品的可能性較大。但隨著商品的更新換代,商品的原材料或者成分即使不同,而其原材料或者成分具有可替代性,且不影響商品的功能、用途的,仍存在被判定為類似商品的可能性。三、商品的銷售渠道、銷售場所如果兩種商品的銷售渠道、銷售場所相同或者相近,消費者同時接觸的機會較大,容易使消費者將兩者聯系起來,則被判定為類似商品的可能性較大。四、商品與零部件許多商品是由各個零部件組成的,但不能當然認為該商品與各零部件或者各零部件之間都屬於類似商品,仍應當根據消費者對兩者之間聯系的密切程度的通常認知進行判斷。如果特定零部件的用途是為了配合特定商品的使用功能,而該商品欠缺該特定零部件,就無法實現其功能或者嚴重減損其經濟上的使用目的,則被判定為類似商品的可能性較大。五、商品的生產者、消費者兩種商品由相同行業或者領域的生產者生產、制造、加工的可能性越大,則被判定為類似商品的可能性越大。如果兩種商品以從事同壹行業的人為消費群體,或者其消費群體具有***同的特點,被判定為類似商品的可能性較大。六、消費習慣類似商品的判定,還應當考慮中國消費者在特定的社會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消費習慣。如果消費者在習慣上可將兩種商品相互替代,則該兩商品被判定為類似商品的可能性較大。七、其他影響類似商品判定的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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