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十二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還有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申請的,期滿後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將予以註銷。
辦理提供商標註冊證明申請的,應提交以下書件:
1、每申請提供1件註冊商標的註冊證明,提交提供商標註冊證明申請書1份;2、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商標註冊證》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註意事項:國際註冊證明申請應在國際註冊號碼前加“G”並標明申請出具的類別。
擴展資料: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狹義的商標註冊申請僅指商品和服務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申請、證明商標註冊申請、集體商標註冊申請、特殊標誌登記申請。
廣義的商標註冊申請除包括狹義的商標註冊申請的內容外,還包括變更、續展、轉讓註冊申請,異議申請,撤銷申請,商標使用許可備案,以及其他商標註冊事宜的辦理。
國內的商標註冊申請人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有兩種途徑:
壹是自行辦理;
二是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兩種途徑的主要區別是發生聯系的方式、提交的書件、文件遞交和送達方式稍有差別。在發生聯系的方式方面,自行辦理的,在辦理過程中申請人與商標局直接發生聯系;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在辦理過程中申請人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與商標局發生聯系,而不直接與商標局發生聯系。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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