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目錄(參考樣式) 商標: 申請號/初步審定號/註冊號: 是否需要回執: ┌───┬───────┬────────┬────────┬────┬────┬────┐ │ 序號 │ 證據名稱 │ 證據來源 │ 證據事實 │ 件數 │ 頁碼 │ 備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交人簽字蓋章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辦人蓋章 日期: 日期: 註:使用本證據目錄時應認真閱讀說明。 說明 1、此目錄僅為參考樣式,當事人可以復印,或者參照本樣式另行制作。 2、當事人應當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的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填寫本目錄。 3、“證據來源”欄目填寫該證據的處處;“證據事實”欄目中填寫該證據所要證明的與案件相關的事實。 4、當事人需要保留證據原件的,須在“備註”欄中聲明,並提供經商標評審委員會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5、當事人須在證據目錄上簽字蓋章,並註明日期。商標評審委員會經辦人核對後,予以簽收。 6、當事人應當提交與申請書(答辯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 7、本目錄由商標評審委員會經辦人核對、簽收後,可以作為回執使用。 8、證據較多書寫不下的,可續頁填寫,並標明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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