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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的處罰標準是什麽?

1.商標侵權的處罰標準是什麽?根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新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查獲侵權商品500余件;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被侵權的商標是著名商標、地理標誌或者涉外商標;侵犯三個以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商品是假冒偽劣、以次充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因商標侵權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五年,且從事商標侵權活動的;拒絕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權行為,隱匿、轉移或者擅自銷毀侵權相關證據的,處非法經營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侵犯中國馳名商標,或者商標侵權商品存在質量缺陷或者安全隱患,造成嚴重人身財產損害、嚴重環境汙染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處非法經營額5倍罰款,非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處25萬元罰款。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說明供貨者。二、商標侵權的構成通常包括以下要素:壹是已經造成損害或者即將造成損害,即侵權行為已經對商標所有人造成損害或者即將造成損害,可以表現為產品銷量下降、利益減少或者商標聲譽下降。二是行為的違法性,即行為人在沒有許可、沒有其他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客觀上行使了商標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三,損害後果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損害後果由違法行為直接造成。第四是主觀狀態,包括過錯和無過錯。壹般情況下,行為人違法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偽造或者擅自制作他人註冊商標的標識,反向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在認定是否存在侵權行為時,應當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對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不是認定是否存在侵權的關鍵要素。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給予處罰。(1)責令停止侵權的具體措施如下: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二)沒收並銷毀侵權物品;(三)沒收、銷毀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和偽造註冊商標的工具。(二)處以罰款。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不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得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可根據情節處以最高654.38+0萬元的罰款。當事人對上述兩次處理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三)調解侵犯商標專用權賠償數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規定,企業註冊網絡商標後,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能隨意使用。如果不法分子惡意使用他人註冊商標謀取非法利益,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對方停止侵權,並要求壹定的賠償,必要時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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