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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法院起訴後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1。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是,商標侵權的賠償原則上是將原告的權利恢復到未被侵害的狀態。

侵權賠償數額計算的優先順序是,賠償數額首先根據權利人所受損失確定,難以確定時,才可以根據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2、根據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的利益。侵權人從每件侵權商品中獲得的利潤乘以侵權期間該商品在市場上銷售的數量,即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的利潤,即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而獲得的利益。

3.應當根據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所遭受的損失確定。因為侵權人的侵權商品在市場上銷售,商標專用權人的商品銷量下降,總銷量下降乘以每件商品的利潤的結果就是侵權人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遭受的損失確定,並應當加上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這裏所說的合理費用,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交通費、調查費、鑒定費、適當的律師費等合理費用。在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被侵權人遭受的損失都能確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其壹,請求人民法院在此基礎上作出判決。

4.參照被侵權商標許可費用的倍數合理確定。

5、給予法定數額的賠償。實踐中,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案件很多,很難獲得足夠的證據來確定侵權人的利益或被侵權人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被侵權人獲得300萬元以下的賠償。這裏所說的侵權情節包括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所使用的侵權手段和方法、侵權持續時間、對權利人造成的損害程度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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