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商標侵權人應承擔以下刑事責任:壹、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嚴重”:(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中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三、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是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嚴重”:(壹)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壹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節之壹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壹)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單位犯以上三種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相應規定處罰。另外,偽造或者變造《商標註冊證》的,屬於刑法中規定的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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