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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的內容

法律主觀:

商標權的內容主要有:1.使用權使用權,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準註冊的商標的權利。商標的使用方式主要是直接使用於商品、商品包裝、商品容器,也可以是間接地將商標使用於商品交易文書、商品廣告宣傳、展覽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權的效力範圍,以核準註冊和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2.禁止權意指商標所有人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經其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權利。禁止權的效力範圍大於使用權的效力範圍,不僅包括核準註冊的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還擴張到與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和與核定商品相類似的商品。3.許可權許可權,是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商標使用許可關系中,許可人應當提供合法的被許可使用的註冊商標,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使用被許可商標,保證被許可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以及在生產的商品或包裝上應標明自己的名稱和商品產地。4.轉讓權轉讓權,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將其註冊商標轉移給他人所有的權利。轉讓註冊商標,除了由雙方當事人簽定合同之外,轉讓人和受讓人應***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核準,並予以公告。未經核準登記的,轉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5.商標的續展註冊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但商標所有人需要繼續使用該商標並維持專用權的,可以通過續展註冊延長商標權的保護期限。續展註冊應當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辦理;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有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續展註冊沒有次數的限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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