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使用原則。按使用商標的先後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即誰先使用該商標,這壹商標的商標權就屬於誰,並可以“使用在先”為由對抗使用在後的人,要求撤銷其註冊商標。采用這壹原則確認商標權的取得有利於使用在先的人,但不利於使用在後的註冊商標所有人。這種做法會使註冊商標長期牌不穩定狀態,這不僅不利於商標管理工作,而且壹旦發生爭議又不易查明誰是最先使用人,不利於爭議的處理。因而,目前世界上采用這種取得原則的國家很少。
(二)註冊原則。按申請註冊的先後確定商標權的歸屬問題,即誰最先申請註冊,商標權就授予誰。按這壹原則,只有經過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該商標申請人才能取得商標權。
商標註冊是壹種法律事實。壹旦商標所有人通過註冊取得了商標權,就受國家法律保護,而且未經註冊的商標知先也不受法律保護。根據這壹原則,首先使用商標的人如不及時申請註冊,而被他人搶先註冊,也就無法對已垢人如不及時申請註冊,而被他人搶先註冊,也就無法對該已使用的商標取得商標權。因而,現今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采用商標註冊原則。采用註冊原則確定商標權的歸屬問題,並不排除使用原則在特定條件下所具有的意義。
(三)混合原則。這是使用原則與註冊原則的折衷適用。根據這壹原則,壹個企業或壹個人只要首先使用了某壹商標,雖然沒有註冊,都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以使用在先為理由,對抗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註冊商標。如這種對抗成立,已註冊的商標就會被撤銷。如對抗不能成立,商標註冊人即取得了無可辯駁的穩定的商標專用權。這壹原則些國家所采用。如美國、英國、西班牙等國都是這樣規定的,只是期限各異,英國規定為7年,美國規定為5年,西班牙規定為3年。
二、商標權取得的方式
商標權的取得,是指特定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對其商標依法申請並經商標局核準註冊,即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的取得即商標權法律關系產生。作為無形財產權和有形財產權壹樣,其取得方式依其來源的不同,可分為原始取得和傳來(又稱繼受)取得。這兩種取得方式的主要區別在於商標權的取得是否以原商標所有人的商標權及其意誌為依據。
(壹)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又稱直接取得,即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具備了法定條件並經商標主管機關核準直接取得的商標權。這種權利的取得是最初的,而不是以原商標所有人商標極及其意誌為依據而產生的。
(二)傳來取得
傳來取得,又稱繼受得,即商標權的取得不是最初產生的,而是以原商標所有人的商標權及其意誌為依據,通過壹定的法律事實現商標權的轉移。傳來取得有兩種方式:壹種是根據轉讓合同,由受讓人向出讓人有償或無償地取得商標權;第二種方式是根據繼承程程序,由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商標權。
三、最新商標權的合理使用類型
1、敘述性合理使用;
2、指示性合理使用;
3、說明性合理使用。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18條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標或者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壹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