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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合理使用的限制有哪些

法律分析:(壹)使用目的具有正當性。判斷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在具體實踐中應該將行為主觀和客觀相結合。商品生產者在使用他人商標時必出是出於說明本商品的性質、質量、產地、主要原料等產品的特點,而不是作為商標來使用,也不能與商標權產生某種聯系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客觀上未損害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屬於市場競爭的正當方法。

(二)使用行為出於善意。生產經營者使用行為是否出於善意通常是看其使用商標的目的是否為了與商標權人進行不正當的商業競爭。如“這種使用必須是只用於敘述該當事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正當的誠實的使用。實踐中,有的生產經營者將他人商標置於自己商品或者服務的顯著位置,而將自己的商標縮小、放在不顯眼的地方使消費者產生誤解這種行為就不屬於合理使用構成商標權侵權。

(三)使用後果壹般不會造成混淆。使用者善意的、並非出於不正當競爭的目的使用他人商標,壹般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解或者與商標權商品發生混淆。生產經營者在使用他人商標時,應盡量減小與商標專用權產生聯系,排除與商標權商品或者服務發生混淆的可能性加果不能排除也應盡最大努力將發生混淆的可能性控制在最小範圍內,防止侵犯商標權人商標,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解捉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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