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專用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壹)商標轉讓人具有令人合理信賴的理由
商標善意取得的前提條件,就是要求轉讓商標的主體在外觀上具有令第三人信賴其有權處分的理由。這種理由可以來自於商標管理機關的登記信息所產生的公信力。例如,如果商標轉讓人系該商標登記主體的主管人員,就應當認為構成了具有令人信賴的理由。
(二)對商標的轉讓系無權處分
對商標權的轉讓必須是無權處分,即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商標權人的名義(通常是行為人所屬的企業)實施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轉讓行為。
(三)第三人受讓商標出於善意
第三人受讓商標出於善意,這是善意取得制度保護第三人利益的重要考慮因素。關於如何確認善意,理論上有“積極觀念說”和“消極觀念說”,我國學者傾向於“消極觀念說”,即受讓人不知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權處分所轉讓的權利。[4]但是,受讓人如果是出於重大過失而不知道的,則不適用善意取得。例如,在交易中獲得的信息,足以引起壹般人對處分人的合理懷疑,而第三人卻置之不顧,出於懈怠而貿然從事,即屬於重大過失。[5]判斷受讓人的善意,可以參考以下事實綜合判斷:1.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2.讓與人身份可疑或交易時言行可疑;3.交易雙方關系密切。[6]因此,如果有證據表明,商標受讓人和讓與人惡意串通,或者商標受讓人在商標轉讓過程中應當知道轉讓的非法性卻因為重大過失而不知道,都會破壞“善意”的成立。
(四)第三人以合理價格有償取得商標權
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之壹是保護交易安全,因此,受讓人只有通過買賣、互易、出資、債務清償等行為繼受取得財產,才能適用善意取得。對於第三人無償取得的情形而言,則失去了對其利益保護的必要。同時,第三人是否有償取得財產,也是判斷第三人善意的壹個重要標準。因此,第三人不但應該有償取得轉讓的權利,而且應該以合理價格取得。
(五)商標轉讓行為本身有效
有效的法律行為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從而受到法律保護。根據善意取得理論,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僅能補正權利來源方面的瑕疵,但不能補正交易行為方面的瑕疵。[7]如果交易行為因欺詐、脅迫和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而發生,則受讓人仍有返還商標權之義務,善意取得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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