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該註冊商標有明顯缺陷。違反了商標法的禁止性規定。即違反《商標法》第10條,註冊商標使用法律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違反《商標法》第11條,註冊商標使用法律禁止作為註冊商標使用的標誌;違反《商標法》第12條,註冊的立體商標是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誌,不能註冊;以欺騙手段獲得註冊。這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在申請商標註冊時,以虛構事實、隱瞞事實或者偽造申請文件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等手段取得註冊,如偽造營業執照、偽造藥品或者煙草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偽造原產地證明等。
2.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註冊。商標權人通過侵犯他人在先權利、惡意搶註、侵犯他人商業信譽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註冊。,而且他們的情況更復雜。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這意味著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實質上,這個商標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如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肖像權、姓名權、商號權等民事權利。這種商標權無效是因為申請人將他人享有的權利申請註冊為自己的商標,這是壹種侵權行為,是法律不能容忍的。惡意註冊。這意味著註冊商標所有人在申請註冊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申請註冊他人有影響力的商標和馳名商標;
3.註冊商標糾紛。註冊商標爭議是指在先註冊人就後註冊的商標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與自己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而提出的爭議。根據保護優先原則,在先註冊的商標所有人有權請求撤銷後註冊的商標。壹般來說,只要商標的設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就不存在相關設計商標無效的情況。壹般來說,只有在註冊中有爭議或者容易混淆、惡意註冊的商標,才很有可能被商標局列為無效商標。如果發現自己的商標有爭議,可以自己去工商局註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
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布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決定宣告註冊商標無效時,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請後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在限期內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裁定維持該註冊商標或者宣告其無效,並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