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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許可的形式有哪些

有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

企業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是以訂立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即發放許可證。在使用許可關系中,商標權人或授權使用商標的人為許可人,另壹方為被許可人。?

實際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的是獨立的許可協議,也有相當壹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標使用許可條款,如附隨於技術轉讓、特許經營等合同的商標使用規定。簽訂商標使用協議時企業可考慮從下述三種類型中選擇其中之壹:

1、普通許可:

“薄利多銷”的形式。

即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註冊商標。同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內使用該註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

這種許可方式多適用於被許可人生產能力有限或者產品市場需求量較大的條件下,許可人可以多選擇幾個被許可人,而每個許可證的售價相對較低,因而是壹種“薄利多銷”的方式。

對被許可人來說其獲得的商標使用權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註冊商標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許可人壹般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者起訴,而只能將有關情況告知許可人,由許可人對侵權行為采取必要措施。

2、獨占許可:

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

即在規定地域範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註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壹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占許可的使用費比其他許可證要高得多,所以只有當被許可人從產品競爭的市場效果考慮,認為自己確有必要在壹定區域內獨占使用該商標才會要求得到這種許可。

被許可人的法律地位相當於“準商標權人”,當在規定地域內發現商標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人可以“利害關系人”身份直接起訴侵權者。

3、排他許可:

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並行。

在此種情況下,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把同壹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壹註冊商標的權利。排他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1、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2、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3、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擴展資料:

應註意的問題

1、牢牢把握對商品質量的控制

商標的產權價值在於它所享有的聲譽,許可他人使用商標即意味著商標信譽寄附於被許可人的行為和其提供的商品之上。因此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質量控制是壹項極為重要的內容。這方面有許多教訓值得註意例如:

青島汽水廠曾是我國八大碳酸飲料生產基地之壹,以“嶗山可樂”為代表的產品在市場上很受歡迎。但該廠卻急功近利,貿然許可國內144家企業使用“嶗山”商標, 由於缺乏必要的質量保障措施,導致商品質量急劇下降,直接影響到商標信譽。

後來,盡管該廠負責人屢屢更換,但該廠濫施許可的做法卻壹直缺乏有效的控制,從而致使其商標信譽下降,嚴重影響企業生存。以1998年為例,青島嶗山礦泉水有限公司在青島的產品銷售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而娃哈哈純凈水在青島的銷售額則達4,000萬元人民幣。

2、慎重選擇合作夥伴

商品質量控制對於許可人來說,首先要慎重選擇合作夥伴,讓那些生產能力較好、經營管理水平較高且履約能力較強的企業作為被許可人。在授予許可使用權之前,許可人應對被許可人的法人資格、生產能力、管理水平、產品質量等進行考察、測試。

達不到與自己產品相同質量標準的不能售與許可證。使用許可合同訂立後,許可人應密切註視被許可人的生產銷售情況,防止被許可人在產品質量、售後服務方面任何有損商標信譽的現象發生。

在合同期限內,許可人都有責任對被許可人的生產過程、工藝制作、產品檢驗和管理等方面實施必要的監督。當被許可人的產品達不到許可使用的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許可人應采取果斷措施以阻止情勢進壹步發展,必要時應斷然終止合同,收回商標使用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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