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註冊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國家認可的任何壹家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註冊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在“代理機構”壹欄公布。
(2)申請人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申請商標註冊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準備申請文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文件→在編碼窗口輸入回執條碼→在繳費窗口繳納備案費→領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
二、申請文件的準備
(壹)需提交的申請文件
1.將註冊商標許可給被許可人的,應當提交商標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
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如身份證)復印件。
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或者經公證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
4.如果合同是用外文書寫的,應附上相應的中文譯文。
5.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2)具體要求
1.所有文件應書寫工整、清晰,備案申請書應用打字機打印。
2.許可合同雙方必須在合同上加蓋各自的印章,沒有印章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3.申請表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申請表中許可人的名稱、註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應當與商標註冊證中註冊人的名稱、註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完全壹致。
(2)許可商品不得超出商標註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
(3)許可期限不得超過《商標註冊證》上的有效期。
(3)商標許可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許可商標名稱及其註冊證號。
(2)許可商品和服務的範圍。
(三)許可的期限。
(4)被許可人使用的註冊商標標識的提供方式。
(五)許可人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的條款。
(六)被許可人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的原產地的條款。
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300元向商標局繳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申請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申請費從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
四。收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經審查齊全,符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備案,並將《備案通知書》郵寄給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
動詞 (verb的縮寫)有關註意事項
1.許可人必須是註冊商標的所有人,被許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2、商標許可合同備案手續由許可人辦理。
3.通過壹份合同許可被許可人使用壹個以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按照商標數量提交商標許可合同備案申請,但只能提交壹份商標許可合同副本。
4.通過壹份合同許可多個被許可人使用壹個商標的,許可人應當按照被許可人的數量提交商標許可合同備案申請,但只能提交壹份商標許可合同副本。
5.在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如果雙方約定被許可人可以許可第三方使用的內容,或者許可人另行向被許可人出具授權委托書允許轉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轉許可第三方使用許可人的註冊商標。商標分許可合同的備案程序與商標許可合同相同。分許可合同備案後,商標局予以公告,許可人為分許可方。
6.商標註冊人變更註冊人名稱,未經商標局核準申請續展商標的,只要隨備案材料提交商標局的受理通知書和企業登記機關出具的其他證明文件,就可以變更後的註冊人名義提出註冊申請。
7.商標轉讓申請未獲商標局核準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不能以受讓人名義備案。
8.對不符合要求的商標許可合同備案申請,商標局不予受理或者通知許可人補正。許可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商標局指定的內容進行補正,並連同補正通知郵寄或者直接送達商標局。
9.依法訂立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壹旦在約定的時間和條件生效,就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否備案,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但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時明確約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經商標局備案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的,未經備案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10.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提前終止的,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自雙方簽訂終止協議或者法院、仲裁機關作出終止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通過郵寄或者直接報送商標局備案。
11.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公告刊登在每月出版的第二期《商標公告》上,主要內容有:商標註冊號、商標、許可方和被許可方名稱、許可商品、許可使用期限等。
12.如果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局將不會直接與申請人有任何往來,所有文件都將發送給商標代理機構。
不及物動詞特別聲明
(1)以上內容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發布的正式文件。所以所有內容都是指導性的,沒有法律約束力。
(2)以上內容完成於5438年6月+2003年2月。以後如有變動,或與商標註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壹致,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