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無效和商標異議的區別主要是針對的對象不同、提出的時間不同以及審查的機構不同。商標無效宣告後不能繼續使用,商標被宣告無效後視為自始不存在。壹、商標無效和商標異議的區別主要是什麽商標無效和商標異議的區別主要是:1.針對的對象不同商標異議所針對的對象是商標局予以初步審定的商標,尚未註冊;商標無效所針對的對象是已經註冊的商標。2.提出的時間不同商標異議需要在商標刊登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內提出,能提出異議的時間較短;商標無效中以缺乏顯著性、不良影響、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等絕對理由提起無效宣告申請的,可在註冊後任何時間提出,無時間限制;以搶註、商標近似、字號權等相對理由提起無效宣告申請的,需要在商標註冊的五年內提出,而對於馳名商標的權利人提起無效宣告申請、且對方具有惡意的情況,則不受五年時間限制。3.審查的機構不同商標異議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進行審理;商標無效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審理。二、商標無效宣告還能用嗎商標無效宣告後不能繼續使用。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三、商標異議需準備的材料商標異議需準備的材料有:1.商標異議申請書;2.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附有關證據材料,異議理由書應有異議人的簽字或加蓋公章;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復印件(可從網上下載);4.異議人的身份證明。5.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6.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法律客觀:壹、商標異議與商標爭議商標異議是商標在初步申請的時候,商標局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商標爭議是指已經註冊的商標,該商標經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或者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註冊人認為他人在後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其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二、商標異議與商標爭議的區別:1.兩者實質不同:商標爭議實質是對註冊商標在先註冊人的壹項特殊保護措施;商標異議實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所進行的社會異議,包括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請人的異議。2.兩者內容不同:爭議的內容是權利爭執;而異議的內容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發生異議。3.提出時間不同:爭議是在被爭議商標核準註冊,即發給商標註冊證壹年內提出;而異議是在初步審定,即在《商標公告》上刊登三個月內提出。4.申請主體不同:爭議人是特定的,即必須是在先註冊人;而異議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機關、團體、企業或者個人,包括在先註冊人。5.提出原因不同:爭議的提出必須是被爭議商標與爭議申請人的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相同或近似;異議除上述原因外,還有違反《商標法》規定的禁用條款或其他規定等。6.處理機構不同:商標爭議直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異議向商標局提出。對商標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7.商標異議不用交納費用;而商標爭議應交納評審費。8、二者所依據的理由不壹樣,從我國商標法的規定來看,提起商標異議可以依據的理由要比提起商標爭議多得多。所以,相關當事人如果認為某商標註冊不當應該盡可能快的在其被初審公告之後提起商標異議。總的來看,二者最直接的區別即在於商標異議是在商標被核準註冊之前,即經初步審查通過後的三個月的異議公告期中提起,而商標爭議是商標被核準註冊之後方可提起。在異議結果出來之前,被異議商標尚不是註冊商標,申請人不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在商標爭議結果出來之前,被爭議商標仍是註冊商標,申請人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