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商業市場的各項商業活動中,還有許多與商標十分近似的其他標誌或標記等,他們有的與商品經濟有聯系,但又不同於使用在商品的商標,有的使用在商品上與商標同附壹物,同為壹主。這些標誌或標記很容易與商標相混淆,所以有必要將其予以具體的介紹說明。商號(工商字號)就是其中壹種。商號(工商字號)(TradeNames,又稱:企業標誌,廠商標誌)主要是指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在進行登記註冊時用以表示自己營業名稱的壹部分,是工廠,商店,公司,集團等企業的特定標誌和名稱,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商號(工商字號)權屬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所定義的工業產權範疇,經過依法登記而取得的商號(工商字號),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法律對商號(工商字號)權未有明確規定,但《民法通則》中對企業名稱權的保護有具體規定。商號(工商字號)權具有人身權屬性,與特定的商業主體的人格與身份密切聯系,與主體資格同生同滅。商號(工商字號)權又具有精神財產權屬性。依世界通例,都確認商號(工商字號)權的排他性和專用性。商號(工商字號)權人不僅可依法使用其商號(工商字號),而且有權禁止他人重復登記或擅自冒用、盜用其商號(工商字號),並有權對侵害其商號(工商字號)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對於商號(工商字號)權的轉讓,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類似於法國法的規定:允許對商號(工商字號)買賣、許可使用或設為抵押。商號(工商字號)與商標的關系極為密切,經常壹起出現在同壹商品上,商號(工商字號)有的情況下可以成為商標的壹個組成部分或同壹內容,但有時又不是。商號(工商字號)和商標在作用和性質上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為:(1)商標主要是用來區別商品的,代表著商品的信譽,必須與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聯系而存在,商標權屬知識產權;商號(工商字號)主要是用來區別企業的,代表著廠商的信譽,必須與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相聯系而存在,商號(工商字號)權屬名稱權,所以商號(工商字號)權與人身或身份聯系更緊密。(2)商標按照《商標法》的規定進行註冊和使用,具有專用權。其專用權在全國範圍內有效,並有法定的時效性;商號(工商字號)按照《公司法》或《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同樣具有專用權。其專用權在所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地域範圍內有效,並與企業同生同滅。(3)在我國,商標權有專門的商標法保護;而商號(工商字號)權僅比照民法通則關於企業名稱權的保護方法保護。(4)帶有某公司商號(工商字號)標記的含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到另壹國家時,銷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標在另壹國家註冊,卻沒有必要就其商號(工商字號)再行註冊。當有些企業將自己的商號(工商字號)註冊成商標使用,或者將已註冊的商標變更登記為企業的商號(工商字號),商標和商號(工商字號)就成為同壹內容或是其中的壹個組成部分。這都是《商標法》、《公司法》及《企業登記管理條例》所允許的。但是在更多的情況下,由於很多商號(工商字號)名稱不具有顯著特征,所以不宜也不能註冊成商標。應該註意的是:由於商標和商號(工商字號)可以互為註冊或登記的特點,壹些用心不純者利用了這個壹點,將與他人的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登記為企業的商號(工商字號)使用,或者將與他人知名企業商號(工商字號)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註冊為商標使用。企圖混淆商品和企業的出處,使人們誤認為是同壹來源或有相關聯系,借用別人的信譽和影響賺取利潤。這就是近年來國內經常出現的所謂:“傍名牌”現象。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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