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將某商品或服務標明是某具體個人或企業所生產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顯著標誌。商標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當時工匠們將其簽字或“標記”印制在其藝術品或實用產品上。隨著歲月遷流,這些標記演變成為今天的商標註冊和保護制度。這壹制度幫助消費者識別和購買某產品或服務,因為由產品或服務上特有的商標所標示的該產品或服務的性質和質量符合他們的需求。
商標的種類:
1、文字商標是指僅用文字構成的商標,包括中國漢字和少數民族字、外國文字或以各種不同字組合的商標;
2、圖形商標是指僅用圖形構成的商標;
3、字母商標,是指用拼音文字或註音符號的最小書寫單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所構成的商標;
4、數字商標,是用阿拉伯數字、羅馬數字或者是中文大寫數字所構成的商標;
5、三維標誌商標。又稱為立體商標,用具有長、寬、高三種度量的三維立體物標誌構成的商標標誌;
6、顏色組合商標,顏色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彩色排列、組合而成的商標。文字、圖案加彩色所構成的商標,不屬顏色組合商標,只是壹般的組合商標;
7、上述幾種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成分相結合構成的商標,也稱復合商標;
8、音響商標,以音符編成的壹組音樂或以某種特殊聲音作為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即是音響商標;
9、氣味商標,氣味商標就是以某種特殊氣味作為區別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務項目的商標。目前,這種商標只在個別國家被承認它是商標。在中國氣味尚不能註冊為商標;
10、位置商標,位置商標是指某種商品特定部位的立體形狀、圖案、顏色以及它們的組合,通過它們區分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