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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人名義變更業務怎麽辦?

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經常會發生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發生改變的情況。如企業改制後形成商標註冊人名義改變,企業經營地點搬遷形成地址的改變,這種改變就形成企業的營業執照與商標註冊證上的註冊人名義與地址不壹致,這種不壹致將影響註冊人向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張自己的權利。

因為,當《商標註冊證》上的註冊人名義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不壹致時,從法律的層面上看他應當屬於兩個獨立的企業。因此,註冊人名義、地址等事項發生改變時,應及時進行相應的變更。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變更商標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向國家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但無需提交《商標註冊證》),國家商標局核準後,發給註冊人相應證明(該核準變更證明應與《商標註冊證》壹並使用),並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條同時還規定:變更註冊人名義的還應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如企業因改制形成名稱改變,則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時提交工商登記部門出具的企業改制的證明,否則就只能按轉讓註冊商標辦理。

另外,《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還規定: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其全部註冊商標壹並變更;未壹並變更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這就告訴企業,如需變更時未將全部註冊商標壹並辦理,國家商標局將不予受理。

同時,《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還定:“註冊商標需變更註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這壹規定是對註冊商標人提出的壹項法定義務。商標註冊人在發生上述註冊事項的變更後,必須提出變更申請。否則,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責令商標註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國家商標局依據《商標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撤銷其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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