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當《商標註冊證》上的註冊人名義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不壹致時,從法律的層面上看他應當屬於兩個獨立的企業。因此,註冊人名義、地址等事項發生改變時,應及時進行相應的變更。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變更商標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向國家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但無需提交《商標註冊證》),國家商標局核準後,發給註冊人相應證明(該核準變更證明應與《商標註冊證》壹並使用),並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條同時還規定:變更註冊人名義的還應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如企業因改制形成名稱改變,則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時提交工商登記部門出具的企業改制的證明,否則就只能按轉讓註冊商標辦理。
另外,《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還規定: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其全部註冊商標壹並變更;未壹並變更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這就告訴企業,如需變更時未將全部註冊商標壹並辦理,國家商標局將不予受理。
同時,《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還定:“註冊商標需變更註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這壹規定是對註冊商標人提出的壹項法定義務。商標註冊人在發生上述註冊事項的變更後,必須提出變更申請。否則,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責令商標註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國家商標局依據《商標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撤銷其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