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填寫“申請人國籍/地區”壹欄,國內申請人不填寫此欄;外國及港、澳、臺地區的申請人應規範、正確地填寫國籍或地區。
3.填寫“申請人地址”欄;企業:填寫營業執照註冊地址;個人:身份證地址或郵寄地址均可。
4、“代理機構名稱”欄,代理機構名稱應與加蓋的代理機構印章壹致。
5.填寫“國內收件人、國內收件人地址、國外申請人郵政編碼”欄,“國內收件人地址、國外申請人郵政編碼”欄供國外申請人填寫。外國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壹名國內收件人,負責接收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法律文書,辦理後續商標業務。國內收件人地址應填寫省、市、縣等行政區劃。國內申請人不填此欄。
6.在“商標申請聲明”壹欄中,申請註冊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以立體標誌、顏色組合、聲音標誌申請商標註冊的,兩個以上申請人申請註冊同壹商標的,應當在此欄中聲明。申請人應根據申請內容進行選擇,並附相關文件。
7.《商標法》第二十五條在“優先權的主張”壹欄中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自第壹次在外國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就同壹種商品以同壹商標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可以根據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要求優先權的,應當選擇基於第壹次申請的優先權,並填寫申請/展覽國家/地區、申請/展覽日期和申請號。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優先權證明(包括原件和中文譯文);不能同時提交優先權證明的,應當補充優先權證明,並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逾期未提交書面聲明或者未提交優先權證明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優先權證明是指申請人提交的第壹份商標註冊申請的復印件,由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並註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在臺灣省申請商標註冊並要求臺灣省優先權時,申請人應當使用《商標註冊申請書》(適用於臺灣省申請人)。
8.“蓋章和簽名”,申請書上要加蓋的印章應為公章;申請人和代理機構的公章應加蓋在相應位置,加蓋的公章應清晰完整,不得遮蓋申請書中填寫的文字。
9、商標圖案框、商標圖案應清晰、完整、對比清晰。以顏色組合或者指定顏色圖案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彩色圖案,並提交1黑白墨水底稿;如果沒有規定顏色,應提交黑白圖案。
10,“商標說明”欄,申請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使用立體標記或者聲音標記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說明該商標的使用方式。以顏色組合方式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提交書面說明,標明顏色代碼,並說明商標的使用方法。商標為外文或者含有外文的,應當說明其含義。申請將自然人肖像註冊為商標圖案的,應當予以說明。申請人應當對將他人肖像註冊為商標設計的申請進行說明,並附肖像人聲明。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也可以在此欄說明。
11,“類別、商品/服務”欄
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壹份申請為多類商品申請註冊同壹商標。申請人應當根據類似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寫商品/服務的類別和名稱。商品/服務應按類別填寫,並在每壹類別前標註序號。如不能填寫類別和商品/服務項目,可根據本申請表的格式在附頁中填寫。完成後,所有類別和項目應標有“截止”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