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申請的優先權有兩種:壹種是商標申請日的優先權,另壹種是國際展覽會的臨時保護優先權。
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想要臨時保護國際展覽的優先權,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在中國政府主辦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標;
(2)享有優先權的法定期限為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超過法定期限後,不得行使優先權;
(三)商標註冊申請人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優先權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及其他證明文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商品的國際展覽會在中國舉辦,無需認證)。超過三個月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註意事項:
1.第壹次申請必須在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國家提出。
(1)與中國簽署了相互承認優先權雙邊協議的國家;
(二)同中國共同參加的有優先條款的國際條約和公約的國家;
(3)根據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給予我國國民優先權的國家。
如果申請人屬於上述任何壹個國家,但其第壹次申請不是在上述國家提出的,則該申請人在中國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不享有優先權。
2.基於優先級的應用必須是第壹個應用。
如果申請人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之前已經在多個國家申請過商標註冊,則只能以第壹次申請為基礎主張優先權。但在下列特殊情況下,雖然不是第壹次申請,但根據巴黎公約也可視為第壹次申請:①後續申請與第壹次申請屬於同壹主題;(二)第壹次申請未公開給公眾閱讀,未留下權利,在後續申請提出前被放棄、撤銷或者駁回的;(3)第壹次申請沒有成為要求優先權的基礎。
3.第壹次申請必須是正式申請。
所謂正式申請,是指該申請是依照外國國內法提交的,由國家商標局依法受理的商標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