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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與營業執照名稱相同和形似,算侵權嗎

案情]

2000年6月7日,箭牌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取得“益達”商標註冊證。2005年前後,箭牌中國公司開始在中國市場推出多種口味的“益達”木糖醇無糖口香糖。上述商品由箭牌中國公司通過多家大型經銷商銷售,並在眾多媒體刊登了大量“益達”口香糖廣告,對“益達”口香糖進行了廣泛的宣傳。在多年的生產、銷售、宣傳過程中,“益達”口香糖的裝潢除個別細節存在壹定變化外,整體裝潢的布局、裝飾基本壹致。普天食品廠系2004年7月13日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主要經營糖果制品。其生產的“倍達”木糖醇健齒口香糖的包裝裝潢與“益達”類似,在瓶貼顯著位置上以較為醒目的字體標註“香港益達集團監制”。香港益達集團有限公司於2009年1月9日在香港成立。2010年以來,普天食品廠因生產、銷售的“倍達”木糖醇健齒口香糖造成市場混淆,被多地工商行政機關處罰。

[分歧]

箭牌公司在中國註冊的“益達”商標具有獨特顯著性,其經過多年的使用及廣泛的宣傳推廣,已在中國市場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普天食品廠生產、銷售的“倍達”木糖醇健齒口香糖的包裝、裝潢,與箭牌中國公司“益達”木糖醇無糖口香糖的包裝、裝潢基本相同,足以導致消費者誤認、誤購,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這壹點基本沒有爭議。但是,普天食品廠在其生產、銷售的“倍達”口香糖瓶貼顯著位置上以較為醒目的字體標註“香港益達集團監制”,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還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存在不同意見:

壹種意見認為,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壹)項規定,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於損害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本案中對企業的字號和註冊商標文字相同、使用的商品相同沒有太大爭議,那麽判定商標侵權的關鍵就是判斷是否構成突出使用。本案中的“倍達”口香糖在瓶貼顯著位置上以較為醒目的字體標註“香港益達集團監制”,構成視覺反差,其目的顯然是要利用“益達”商標及商品的品牌效應和良好信譽吸引消費者的註意力,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且突出標註的內容使用了香港益達集團有限公司的簡稱,應認定為突出使用。因此,普天食品廠的行為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另壹種意見認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三他字第10號函規定,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業字號,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則有關規定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壹、二款規定審查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香港益達集團有限公司雖是在香港登記註冊,其企業名稱的取得不受我國大陸地區法律調整,但其使用該企業名稱在我國大陸地區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我國法律,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同類商品的生產企業,普天食品廠在其生產的“倍達”口香糖瓶貼顯著位置上以較為醒目的字體標註“香港益達集團監制”,並非存在企業字號突出使用的事實,但普天食品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顯然出於“傍名牌”、“搭便車”的目的,應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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