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商標查詢
申請人在提出註冊申請前,可以自行或委托商標代理組織向商標局查證,是否有在先權利商標與將要申請的商標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標查詢不是申請註冊中的必經程序,查詢結果僅作為申請註冊時的參考,不具法律效力,其目的在於盡量避免與在先權利商標發生沖突,以提高註冊成功率。商標查詢範圍以查詢時已進入商標局電腦數據庫中的已受理和已註冊的商標資料為限,查詢時已提出申請但未錄入數據庫的資料是無法查到的,就是說,在這部分資料中可能存在沖突商標,這種機率雖然比較小,但確實存在。此外,商標查詢不同於正式申請後的審查程序,比如,不進行是否違反《商標法》有關禁用條款的判定,因此,通過查詢未發現在先沖突商標並不意味著申請商標必然獲準註冊。
二、關於申請商標註冊的費用
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申請商標註冊,收費包括規費(上繳商標局)和代理費兩個部分。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及商標局商標(1996)1號文件規定,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繳費,只要履行了法律規定的審查程序,不論該商標是否核準註冊,均不再退還上繳的費用。商標代理組織在依法履行了代理申請後,不論該商標是否核準註冊,收取的代理費同樣也不再退還。
三、關於組合商標的申請註冊
組合商標即由中文、拼音、外文、數字、圖形等要素中的兩個或兩個以上要素組成的商標。按照商標局有關審查準則,對於申請註冊的組合商標,如果其中壹個部分被判定與在先權利商標相同或近似,就會導致整個商標被駁回或部分駁回,特別是在目前尚不接受圖形查詢的情況下,申請註冊包含圖形部分的組合商標存在壹定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將文字和圖形部分分別提出申請為宜。
四、關於全部駁回和部分駁回
經商標局實質審查,申請商標如存在以下情形將導致被全部駁回:申請商標與在先權利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或者商標局認為申請商標違反《商標法》有關禁止性規定。部分駁回是商標局就申請商標與在先權利商標僅在部分商品或服務上構成相同或近似時,對在這部分商品或服務上予以駁回,而在余下部分的商品或服務上則予以初步審定並公告。
五、關於駁回復審申請
當遇到申請商標被商標局駁回或部分駁回時,申請人如果對商標局駁回理由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駁回復審。駁回復審程序不包含在註冊申請程序中,申請人如果委托商標代理組織啟動該程序,需按規定另行交納有關費用。
六、關於商標異議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商標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都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如果有人在此期間內對申請商標提出異議,該商標就會轉入異議程序。異議程序不包含在註冊申請程序中,申請人如果委托商標代理組織進行異議答辯,也需另行交納有關費用。
七、關於商標註冊所需時間
商標註冊申請經商標局審查通過後將予以初步審定並公告,公告期為三個月,從公告之日起計算。至於在公告之前需經多長審查時間,沒有明確固定的期限。壹般來說,商標註冊申請在各環節順利通過的情況下,取得《商標註冊證》需要兩年左右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