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標權續展後多少年?
1.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
2.如果在此期間沒有提交申請,可以批準6個月的延長期。展出期滿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
3.註冊商標被核準續展後,稱為註冊商標續展。每次續展登記的有效期為10年。
二、商標續展的程序是什麽?
1.申請續展的,每份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該註冊商標的商標圖樣五份和《商標註冊證》復印件(不需要《商標註冊證》原件),並繳納續展註冊費用。註冊人在寬限期內申請續展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續展延期費。
2.註冊商標續展申請的審查。商標局在收到註冊商標續展申請後,原則上不進行實質審查,只審查註冊商標續展申請的手續是否完備,商標名稱和圖形、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註冊人的名稱和地址是否發生變化等等。經審查,商標局認為符合要求的,予以核準,書面通知註冊人,頒發《商標續展註冊核準證》,並予以公告。需要出示《商標註冊證》時,應當與相應的證書壹並使用。不符合的,商標局不予續展,書面駁回商標續展註冊申請。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商標續展註冊申請不服的,還可以申請復審;如果對審查不滿意,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有效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經審查批準,並繳納續展登記費。壹般續展註冊後的有效期仍為10年。
法律依據:
商標法
第二十八條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完成審查,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