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是商標註冊人在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壹方的行為。商標轉讓有3種形式:合同轉讓、繼受轉讓和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壹、商標轉讓形式
1、合同轉讓
轉讓雙方通過合同,列出規定雙方在註冊商標轉讓內容、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這是最常用的壹種形式,商標轉讓方通過註冊商標再將商標進行轉讓以獲得利潤,或是閑置商標持有人商標轉讓給他人獲取利潤。
2、繼受轉讓
註冊商標的繼受轉讓,有兩種情況:
(1)註冊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結束後,有繼承人按繼承程序繼承死者生前所有的註冊商標。
(2)作為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企業被合並或被兼並時的繼受移轉。
3、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這種轉讓形式壹般發生在公有制國家。這裏說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財產流轉的計劃和行政。例如我國國有企業根據行政命令發生分立、合並、解散或轉產,必然會發生註冊商標主體變化的問題。
二、商標轉讓辦理途徑
商標轉讓可以自行到商標局辦理,也可以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辦理,代理商標註冊、轉讓、變更等事宜,分布在各地,為辦理商標業務的人提供服務,但會收取壹定的手續費用。
三、商標轉讓準備資料
申請商標轉讓須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公布的統壹格式的申請書。該申請書可以到商標局註冊大廳索取。也可在網上下載。委托商標代理組織辦理的,則由代理組織提供。
辦理商標轉讓申請須向商標局提交以下文件:
1、《商標轉讓申請書》壹份,申請書上應加蓋申請人及受讓人的印章;
2、由受讓人加蓋公章的《商標轉讓委托書》;
3、受讓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4、按規定交納商標轉讓申請等費用;
5、如果委托專業機構申請還要需交納部分費用(規費由委托機構定收);
商標局在審核商標轉讓、辦理相關手續時,會通過郵寄方式將文件發給商標轉讓辦理方,如“補正通知書、駁回通知書”等,但全國地區郵政分布不均,有些地區並未通郵,或提取不便,不能及時作出反饋而導致商標轉讓辦理不成功,或因商標轉讓辦理方地址變動等原因導致轉讓辦理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