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過程中,應註意以下幾個事項:
1、 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同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的轉讓手續
商標轉讓涉及到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因此雙方必須***同到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缺壹不可。雖然轉讓協議或者轉讓合同並不是轉讓過程中的必需文件,但仍需給予高度重視。相當壹部分的商標轉讓都會簽訂轉讓協議或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
2、 正確理解商標轉讓的生效時間
商標轉讓生效的時間是商標局核準公告的時間,而不是壹般人所理解的合同簽署的時間或是其他時間。因此,因繼承、企業合並、兼並或改制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的移轉手續。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現實中,有壹部分相關權利人由於不知道或不理解此項規定導致壹系列的麻煩。
3、 未註冊商標與註冊商標都可以轉讓或轉移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註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轉讓或移轉。
4、註意轉讓時商標的狀態
首先需要註意尚未核準註冊的商標,因為處於審核過程中的商標權利並不穩定,有相當的可能性被駁回。受讓人有可能花了不少錢買回壹個被駁回的死商標。而已經註冊的商標,雖然不存在被官方駁回的風險,但存在其他風險。比如,商標註冊滿三年但未進行市場使用可能導致被其他人提出撤銷的風險。或者,該商標可能已經辦理了質押手續,不能在質押解除之前進行轉讓等等。因此,轉讓前壹定要確認該商標的狀態,防範各種風險。
5、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當壹並轉讓
轉讓註冊商標有壹個基本原則,就是轉讓的結果不應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
6、註意及時正確回應補正通知書
商標局在審核轉讓申請時,如認為有需要補正的事項,就會給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申請人直接辦理的,補正通知將郵寄給申請人,而經代理機構辦理的,補正通知發送給代理機構。不論如何,申請人都必須在補正通知書中要求的期限內補證。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商標局有權對轉讓申請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簡而言之,轉讓就失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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