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壹經商標局核準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所特有的權利,任何人未經允許擅自使用該商標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是經過商標所有人同意進行使用商標的企業就不算商標侵權,商標許可或是商標轉讓都是能夠獲得商標使用權的受到法律的方法。那麽在商標轉讓之時哪些情況是不允許進行交易的呢?
①商標註冊證失效
壹般情況下商標在註冊成功之後商標註冊人就可以在市場中使用商標,有效期限是十年,在過期前的12個月企業需要著手準備續展延長商標的有效期或者在商標過期後的6個月之內進行寬展。之後商標還是十年的有效期,以此類推。
假設超過商標有效期未經續展或者寬展,又或是註冊商標連續三年未進行使用,商標局已註銷的商標,這些情況下都是無法進行商標轉讓。
②擅自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以及組合
在商標轉讓之時商標的文字圖形以及組合假設與商標註冊之時的有任何的不不對應,有所改變的,都不能進行商標轉讓。
③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自行改變註冊人名義、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而未辦理變更手續的情況;
④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註冊商標申請。
註冊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可能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消費者可能將使用同壹註冊商標的商品聯系起來。
⑤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沒有壹並轉讓的。
為什麽個人商標轉讓需要公證?
《商標法》已經明確指出,轉讓的註冊商標必須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沒有備案的轉讓是無效轉讓。但是對於個人商標轉讓的公證,商標法沒有做出比較詳細的規定。
公證是盡量的在保證個人商標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的合法權益,公證不僅僅是能夠保證註冊商標的真實性,還能對轉讓合同進行公證,這樣更具有法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