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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稱與商標概念及區別

在商品市場的各項商業活動中,還有許多與商標十分近似的其他標誌或標記等,他們有的與商品經濟有聯系,但又不同於使用在商品的商標,有的使用在商品上與商標同附壹物,同為壹主。這些標誌或標記很容易與商標相混淆,所以有必要將其予以具體的介紹說明。

商品名稱商品名稱是指用以區別其他商品使用的商品的稱呼。商品名稱又可分為通用名稱和特定名稱。商品的通用名稱,指為公眾所熟知的商品的壹般名稱,如:電視機、計算機、桌子、衣服?等等。通用名稱只是指同壹類商品的名稱,不能用來區別同壹種類的不同商品。例如:計算機這壹通用名稱是無法用來區別,?聯想?公司生產的計算機與?長城?公司生產的計算機。商品的特定名稱,是指對特定商品的稱呼,如:加飯酒、茅臺酒、21金維他、兩面針牙膏?等等。商品的特定名稱只要不違反《商標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大多可以註冊成為商標。商品名稱與商標的區別主要為:1、商品名稱具有大眾性,為公眾所有,人人可以使用;而商標具有專用性、專有性。2、商品的通用名稱是用來區別不同種類的商品的,商品的特定名稱是用來區別同種類商品的(特定商品、特定物);而商標雖然也是用來區別商品的,但主要是用來區別不同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的。3、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具有顯著性,不能作為商標註冊,因為它不僅不能區別商品的不同生產者或銷售者,而且還會把本該屬於公眾使用的稱呼變成特定人獨占,造成不應有的壟斷;商品的特定名稱只要不違反《商標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大多可以註冊成為商標,例如:21金維他、茅臺酒、兩面針牙膏等,他們既是商品的特定名稱,又是商品的註冊商標。4、商品的名稱系自然產生,無須辦理任何手續;5、註冊商標必須經過申請核準後才能成為註冊商標。商品名稱壹般情況下不受法律的保護,只有知名商品的名稱,才能獲得《反不正當竟爭法》的保護。應當註意的是,如果商標的所有人對商標使用不當、保護不當,尤其是馳名商標,則有可能該商標將逐步自然轉化成為家喻戶曉的商品通用名稱,商標將失去顯著性,商標所有人也就喪失了對該標誌的獨占壟斷權。例如:阿司匹林、尼龍等都有類似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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