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促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
(4)減輕養老服務稅費負擔。以減稅降費為重點。養老服務機構符合現行政策要求的,可享受小微企業等財稅優惠政策。研究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企業所得稅支持政策。對社區內提供日間照料、康復護理、飲食救助等服務的養老服務機構給予稅收減免和扶持政策。落實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落實養老服務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等居民價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質為由拒絕執行相關價格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5)提高政府投資的準確性。民政部本級和地方各級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強使用,到2022年不低於55%的資金用於支持養老服務發展。接收經濟困難老年殘疾人的養老機構,不論經營性質如何,均按上述老人人數享受同等運營補貼,入住的上述老人按規定享受養老服務補貼。將養老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全面梳理目前由財政支出安排的各類養老服務,制定省級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標準,重點購買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機構運營、社會工作、人才培訓等服務。(財政部、民政部、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六)支持養老機構規模化、連鎖化發展。支持在養老服務領域打造壹批有影響力、有競爭力的養老服務商標品牌,依法加強養老服務商標品牌保護。已在外地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在當地開展經營活動時,不得要求其設立子公司。實施城鄉結合推進養老服務發展行動計劃。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以在其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範圍內設立若幹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服務網點。(市場監管總局、知識產權局、民政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七)做好養老服務領域的信息公開和政策引導。建立養老服務監測分析和發展評價機制,完善養老服務統計分類標準,加強統計監測。2065438+2009年6月底前,各省級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現有支持養老服務的政策措施清單、養老服務供求信息或投資指南。制定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信息公開標準,公開養老服務項目清單、服務指南、服務標準等信息。集中清理和廢止各類妨礙統壹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如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養老設施招投標、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排斥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參與競爭等。(統計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