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仕元科學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築邦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6302390號“因果”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5171763號“因果關系”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壹)、第9786682號“因果”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區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二提出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請求暫緩案件審理。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結之時,引證商標二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標局撤銷,該撤銷決定已生效。
我委認為,鑒於引證商標二已失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養老院服務與引證商標壹核定使用的服務不類似,在上述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壹未構成使用在同壹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的註冊申請應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商標之“因果”與引證商標壹之“因果關系”首字相同,二者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相近,且未產生明確區分的特定含義,予消費者整體印象不易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上述商標***同使用在除養老院外的飯店等同壹種或類似服務上,容易造成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壹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養老院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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