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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上海市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上海市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上海市著名商標(以下簡稱“著名商標”),是指相關公眾知曉、在本市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並依照本辦法規定予以認定的商標。第三條 (管理部門)

市工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經濟信息化、商務、稅務、質量技監、知識產權、統計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四條 (評審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

市工商部門組織設立的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著名商標認定的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的委員由有關部門、單位推薦的人員組成,具體包括:

(壹)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有關行業協會、上海市商標協會等社會團體的代表;

(二) 經濟、法律、知識產權等領域的專家;

(三) 工商、統計、質量技監等有關部門的代表。

評審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市工商部門指定的工作機構(以下稱“評審委員會工作機構”)承擔。

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委員產生方式、任期以及評審規則,由市工商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五條 (基本原則)

著名商標的認定申請,實行自願原則。

著名商標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本市鼓勵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依法申請商標註冊,提高商標知名度,爭創著名商標。第六條 (主體責任)

著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所使用著名商標的商品質量可靠、安全,並不斷完善商標使用和管理制度,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二章 著名商標的認定第七條 (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標註冊人可以申請認定著名商標:

(壹)商標註冊人是具有本市戶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證的自然人,或是依法在本市設立的法人、其他組織;

(二)商標權屬無爭議,在中國境內註冊滿2年並實際使用滿3年,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銷售額、利潤、稅金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

(五)商標註冊人和使用人已建立商品質量投訴和糾紛處理制度且運行良好;

(六)商標註冊人已建立商標使用和管理制度且運行良好;

(七)商標註冊人和使用人近3年未發生嚴重違法行為。

非營利性質的商標註冊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不適用前款第(四)項規定。第八條 (提出申請)

市工商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發布公告,明確當年著名商標申請的期限、申請受理點等事項。

商標註冊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工商部門提交認定申請書和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第九條 (受理審查)

區、縣工商部門接受市工商部門的委托,承擔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的受理工作。

區、縣工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決定。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材料送交評審委員會工作機構;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區、縣工商部門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第十條 (核實情況)

評審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區、縣工商部門遞交的材料後3個月內,對認定申請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進行調查核實,並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評審委員會工作機構調查核實情況時,應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及消費者代表的意見。第十壹條 (集中評審)

評審委員會應當召開會議,對認定申請材料和評審委員會工作機構的書面報告集中進行評議和表決。

出席評審會議的委員人數應當占評審委員會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產生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認定申請經占出席評審會議的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認定為著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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