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各國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
大陸法系國家通常以立法的形式對侵權行為進行界定,但不同國家對侵權行為的界定有所不同。在英美法系國家,凡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都被視為侵權。
壹般采用過錯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特殊情況下的無過錯原則作為侵權責任的基礎。
第二,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情況下的法律選擇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是指壹種違法行為具有侵權和違約兩種性質。
當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重疊時,我國法律允許當事人選擇自己有利的案由。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下的法律選擇。
第二節侵權債務的法律適用
壹、傳統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原則
(壹)侵權行為發生地的法律
1.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造成損害的地方就是侵權的地方。
2.美國將損害結果發生地視為侵權地。
3.造成損害的地點和損害結果發生的地點,視為侵權行為發生地。
(2)法院的法律。
英國采用了這壹規則,瑞士國際私法1987也采用了這壹規則。
(3)行為地法律和法院地法律的重疊適用。
1.侵權行為法優先。
2.優先適用法院地法。
二、當代侵權法的適用原則
(壹)侵權法本身
侵權法本身的起源、內容和不確定性。
(二)有限自治原則
(三)當事人的* * *屬於屬人法
二,我國目前在涉外侵權領域的立法
《民法通則》第146條規定,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發生地法律。如果雙方在同壹國家有相同的國籍或住所,也可以適用雙方本國或住所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規定有解釋:侵權行為發生地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和損害結果發生地。兩者不壹致的,人民法院將選擇適用。
第三節幾種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壹、海上侵權之債的法律適用
(1)公海侵權
(2)領海侵權
(3)中國法律對涉外海事侵權的法律規定
我國《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船舶碰撞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發生地法律。公海船舶碰撞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無論同壹國籍的船舶在何處發生碰撞,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均適用船旗國的法律。
二、航空侵權之債的法律適用
1.發生在航空器上的侵權行為,適用航空器登記地的法律。
2.因航空器碰撞或者航空器與其他物體碰撞引起的侵權行為,適用被碰撞方或者受害方的航空器登記地法律。如果被撞方也有過錯,可以適用法院的法律。同壹國籍的航空器可以適用各自的法律。
3.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傷亡或者物品損壞的,適用航空器登記地法律或者法院法律。
4.規範空中侵權行為的國際公約有:
(1)《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華沙公約1929。
(2)修正1929 12年10月在華沙簽署的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公約的議定書,簡稱海牙議定書1955。
(3)非締約承運人補充華沙公約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瓜達拉哈拉公約簡稱1961。
第三,涉外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
涉外產品責任是指產品存在缺陷或者未正確說明用途或者使用方法,造成消費者或者使用者人身或者財產損害時,產品的制造者、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因國而異。
美國。傳統的規則是適用擔保地的法律和侵權行為發生地的法律。現代規則主張根據重心理論、最重要聯系理論、政府利益理論、更好法律理論和最有利原告理論確定準據法。
英國。適用法律由雙重訴訟原則決定。雙重訴訟原則是指只有當法院和侵權行為發生地都被認為是侵權時,產品責任才被視為侵權。
法國。它聲稱產品責任適用於損害發生地的法律。
瑞士。產品責任受侵權人營業地法律管轄。沒有營業地的,適用經常居住地法律和產品獲得地國家法律。
澳大利亞。主張可以考慮適用產品生產地法律、貨物銷售地法律和產品造成損害地法律。
1973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了《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
1.公約的適用範圍。
2.產品責任案件的法律適用
(1)規定了五個連接點,即損害發生地、受害人的經常居住地、賠償人的主要營業所所在地、受害人購買產品的地點、當事人選擇的連接點。
(2)規定壹部法律需要至少兩個連接點作為成為準據法的條件。
(3)規定了四種法律適用順序:
四、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適用
公路交通事故是指在公路上發生的涉及壹輛或者多輛與交通有關的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的事故。
(1)1971 5月,海牙國際交通法會議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法律適用公約》,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適用。
(B)中國關於適用交通事故法律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由於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由於旅客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免費、持有優惠票或者經承運人允許的無票旅客。”這壹規定在實質上確立了賠償的依據,在壹定程度上改變了過去沒有法律依據,而我國目前在法律選擇上沒有明確規定的局面。
動詞 (verb的縮寫)油汙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
1969國際海事組織在布魯塞爾締結了《國際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該公約已經生效,我國於1984年4月正式加入。本公約主要是統壹實體法的公約,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公約的範圍
2.油汙損害的賠償範圍
3.責任構成和免責事項。
4.責任範圍
5.補償基金的設立和分配
6.船東的索賠
7.管轄權以及締約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中國已於10月9日決定加入1969《國際幹預公海油汙事故公約》和1973《幹預公海非油類物質汙染議定書》。此外,我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還規定了油汙損害的訴訟時效,即:“船舶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限不得超過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