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可以在地方政務大廳或註冊大廳設立商標註冊申請受理窗口,代為辦理商標註冊申請受理等業務。
根據《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受理商標註冊申請暫行規定》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以省會城市、地級市為主)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受工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委托,在地方政務大廳或註冊大廳設立商標註冊申請受理窗口,代為辦理商標註冊申請受理等業務。
第三條?縣級以上(以省會城市、地級市為主)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擬開展商標註冊申請受理業務的,須填寫《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商標註冊申請受理業務審批表》(附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意見後報送商標局。
按照便利化原則,兼顧區域分布、商標申請量等因素,經審核確有設立必要且具備運行條件的,經商標局批準並公告後開展受理業務。
擴展資料
申請方法:
填寫申請書提交文件:
1、於《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選擇欲註冊的商標類別(範圍),每個商標每個類別壹次性可申請十種產品(或服務)項目,超出十種,國家商標局將征收¥100元/產品(或服務)。
2、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申請的,還應交送《商標代理委托書》。
3、商標圖樣5張(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5張,黑白墨稿1張),如申請人委托代理機構申請的,申請人應提供JPG格式的電子文檔。
4、企業申請: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申請:提供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個體戶執照復印件。
5、申請集體商標的,附送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規則包括以下內容:
①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
②使用該商標的集體成員。
③使用集體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
④使用該商標的條件和使用該商標的手續。
⑤集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該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6、申請證明商標註冊的,附送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規則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
②該商標證明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品質和特點。
③使用該商標的條件。
④使用該商標的手續。
⑤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該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初步審查與受理
商標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材料後,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初步審查(以稱形式審查),審查申請人的申請行為是否有效,是否具備受理資格,從而決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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