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商標註冊申請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提出。每件商標註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1份商標註冊申請書和5份商標圖樣;如果指定了顏色,應提交5份著色圖案和1份黑白草稿。
商標圖案必須清晰易貼,印刷在光亮耐用的紙張上或用照片代替,長或寬不超過10 cm,不小於5 cm。
使用立體標記申請註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並提交能夠確定立體形狀的圖樣。
以顏色組合方式申請註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並提交書面說明。
申請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並提交主體資格證明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含有外文的,應當說明其含義。
第十四條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名稱應當與提交的文件壹致。
第十五條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標註冊申請書及其他有關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條* * *申請註冊同壹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代表人;如果沒有指定的代表,申請順序中的第壹人應為代表。
第十八條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完備,申請文件按照規定填寫的,商標局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全或者未按要求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申請手續基本完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補正的,商標局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並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並退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壹份商標註冊申請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並註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