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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2019修正)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深圳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的可持續發展,規範高新區管理,為高新區企業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和優質高效服務,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高新區,是指以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為目的,經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批準,由市人民政府在深圳灣設立的園區和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經濟性區域。

高新區由市人民政府統壹規劃和統壹管理。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高新區的組織和個人,以及高新區外的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從事與本條例相關的活動。第四條 高新區的發展目標應當是:建設成為高效益的高新技術產業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輻射基地、創新人才的培養教育基地。

高新區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產業。第五條 高新區享受國家、廣東省以及深圳市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

高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適用前款對自己最優惠的政策。第六條 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投資的資產、收益等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實施其他侵害行為。

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內可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文禁止的活動,但是損害社會公***利益、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除外。第七條 高新區的組織和個人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鼓勵高新區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相關人員進行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軟件著作權登記,取得自主知識產權,並對自主知識產權采取保護措施。第二章 鼓勵與保障第壹節 人才引進第八條 市有關部門應當為高新區引進的留學人員、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辦理《人才工作證》或者有關戶籍手續。

擁有《人才工作證》的人員可以在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購買住房等方面享受本市戶籍人員的同等待遇。第九條 留學人員受聘在高新區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受聘用單位指標的限制。

留學人員在國外取得專業執業資格,其所在國與我國有互認協議的,可以在本市辦理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第十條 外事部門對因公臨時出境的高新區的高新技術企事業人員,優先辦理赴港長證和壹次審批壹年多次有效的出國任務批件。第二節 資金支持第十壹條 加大市財政科技經費和其他專項資金對完善高新區創新體系的支持和資助力度,促進創新創業活動發展。

高新區設立留學生創業園。市人民政府出資設立留學歸國人員創業資助資金,並在市財政科技經費中安排資金資助留學歸國人員實施高新技術成果、項目轉化和從事高新技術項目的研究開發。

高新區設立深圳虛擬大學園,市人民政府安排資金支持其發展,為各入園大學提供辦公設施及優惠的科研、教學、生活條件。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高新區創辦從事技術創新的企業和機構,或者從事技術創新的研究開發活動,並可以對其創新活動給予資金支持。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高新區設立為培養初創階段的小企業或者合夥成長的創業服務機構(孵化器)。

創業服務機構(孵化器)可以享受本市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的優惠政策。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信用擔保機構應當為高新區中小企業提供以融資擔保為主的信用擔保。第三節 風險投資第十五條 境內外各種投資主體可以在高新區開展風險投資活動。

鼓勵境內外創業資本在高新區設立風險投資機構。第十六條 風險投資機構可以采取有限合夥的形式。

有限合夥的合夥人由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組成。投資人為有限合夥人的,以其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資金管理人為普通合夥人的,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的合夥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夥人的出資比例、分配關系、經營管理權限以及其他權利義務關系,由合夥人在合同中約定。

有限合夥的登記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十七條 風險投資機構在高新區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占總投資額的比重達到壹定比例後,可享受市人民政府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的優惠政策。具體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鼓勵風險投資機構重點投資處於初創階段的有高科技含量和發展前景的企業或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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