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標轉讓流程。商標轉讓申請書必須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並公布的統壹格式。申請可以在商標局註冊大廳領取。也可以在7號網站下載。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由代理機構提供。
申請商標轉讓,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文件:
1.加蓋受讓方公章的商標轉讓委托書;
2.商標轉讓申請書,由申請人和受讓人蓋章;
3、申請轉讓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
4.受讓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當提供經申請人或者代理機構簽字確認的中文譯本。
6.按要求支付商標轉讓申請及其他費用;
第二,商標轉讓所需的時間
1.自申請成立之日起六至八個月內可收到核準商標轉讓證書。此證書應與原商標註冊證壹起使用。
2.商標局收到轉讓申請後,應當在十五天內發給《註冊商標轉讓核準證》。
3.《註冊商標轉讓核準證》上註明的日期為轉讓登記的生效日期。
三、商標轉讓費壹般包括兩部分:
1,商標轉讓受理費:申請轉讓壹個商標的費用為1000元,受理費直接交給國家商標局,國家商標局收取1000元的官費;
2.商標轉讓代理費:委托代理的,另行支付壹定的代理費。
四。商標轉讓的法律規定
商標轉讓程序適用《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註冊商標轉讓經核準後,應當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三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我希望我能幫助妳采納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