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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商標的合理使用?

商標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標註冊人以外的其他人出於合理的目的和利用,可以未經授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不構成侵權。合理使用的常見情形是對商品本身的特征、功能、用途的描述或者說明。合理使用是對商標專用權的合理限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17條規定:“成員可規定商標權的有限例外,如合理使用描述性文字,只要此類例外涉及商標所有人和第三方的利益。”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也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的,無權禁止他人正常使用。”

合理使用需要具備以下要素:第壹,主觀上,使用人必須是善意使用,而不是以利用他人已有的善意或者混淆相關公眾為目的。在實踐中,可以通過審查註冊商標的顯著性、使用是否因表達受限而具有必要性和必然性、使用方法是否合理、是否采取了避免混淆的措施、使用的後果是否對相關公眾造成了混淆來判斷使用人是否善意。第二,客觀上,合理使用描述了質量、用途、地理來源、重量等。第三,從後果上看,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解。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合理使用不應損害商標持有者和包括消費者在內的第三方的利益。

實踐中出現過很多合理使用的案例,薰衣草商標侵權案就是壹個典型案例。本案中,商標權人A持有“薰衣草”字樣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手帕紙、紙質餐桌紙。湖南B公司生產的“薰衣草手帕紙、面巾紙”等產品包裝上顯著位置大量使用“薰衣草”字樣,甲方隨即起訴B公司侵犯其商標權。法院認為,B公司使用“薰衣草”壹詞,是為了說明商品的香味類型,為消費者提供根據自己喜好購買與否的選擇。這種標示商品本身的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標誌向消費者傳遞的差異化信息,不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即使這些標誌與註冊商標相似,專有權人也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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