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需要具備以下要素:第壹,主觀上,使用人必須是善意使用,而不是以利用他人已有的善意或者混淆相關公眾為目的。在實踐中,可以通過審查註冊商標的顯著性、使用是否因表達受限而具有必要性和必然性、使用方法是否合理、是否采取了避免混淆的措施、使用的後果是否對相關公眾造成了混淆來判斷使用人是否善意。第二,客觀上,合理使用描述了質量、用途、地理來源、重量等。第三,從後果上看,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解。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合理使用不應損害商標持有者和包括消費者在內的第三方的利益。
實踐中出現過很多合理使用的案例,薰衣草商標侵權案就是壹個典型案例。本案中,商標權人A持有“薰衣草”字樣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手帕紙、紙質餐桌紙。湖南B公司生產的“薰衣草手帕紙、面巾紙”等產品包裝上顯著位置大量使用“薰衣草”字樣,甲方隨即起訴B公司侵犯其商標權。法院認為,B公司使用“薰衣草”壹詞,是為了說明商品的香味類型,為消費者提供根據自己喜好購買與否的選擇。這種標示商品本身的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標誌向消費者傳遞的差異化信息,不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即使這些標誌與註冊商標相似,專有權人也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