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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被宣告無效?

妳好,新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根據這壹規定,商標局主動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條件包括兩個方面。

首先,商標包含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和形狀。具體有三種情況:壹、本法第十條禁止使用的標誌包括(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所在特定場所的名稱、標誌、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與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與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6)帶有民族歧視;(7)欺騙性的,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和其他特征或者產地產生誤解的;(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同時,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名稱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壹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二是使用本法第十壹條禁止作為商標註冊標記的商標,僅包括(1)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二)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3)其他缺乏鮮明特色的。但上述三類所列的標記,如果使用後具有明顯特征,易於識別,可以註冊為商標。第三,使用本法第十二條禁止的形狀的商標,如申請註冊具有立體標誌的商標,僅因商品本身的性質、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其次,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商標專家表示,所謂欺騙,是指申請人通過虛構、隱瞞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等方式取得商標註冊。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申請人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如給予管理人利益。

根據該法,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上述情況下也可以被動宣告商標無效。但新《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只有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提出無效請求,商標局也無權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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