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任何人對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認為屬《商標法》第八條規定的,或者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商標註冊,可以委托我所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其註冊商標。基於審查失誤或商標註冊申請人以欺騙手段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造成的商標註冊不當,可以由兩個程序撤銷。壹是商標局依職撤銷;二是商標評審委員會依他人請求撤銷。不管是商標局撤銷註冊不當的決定,還是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註冊不當商標和被爭議商標的終局決定,生效後都由商標局辦理撤銷註冊手續。在商標檔案上撤銷該商標的註冊,收回《商標註冊證》,並在公告上公布。註冊不當的主要情形有:(1)以欺騙手段或違反法律程序註冊的商標;(2)屬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的商標;(3)不具有顯著特征的或不具有區別作用的商標;(4)屬不正當競爭行為註冊的商標;(5)其他註冊不當的商標。註冊不當商標撤銷裁定申請書是指對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認為註冊不當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的撤銷該商標的文件。商標法第42條規定,對核準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這是因為在對商標異議做出裁定時,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異議的事實和理由已經進行了審查,並做出了商標異議裁定。在商標註冊以後,以同樣的事實和理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爭議、申請裁定的情況下,如果商標評審員會予以受理,造成對同壹事實和理由重復審查,甚至可能否定已經生效的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的法律效力。因此,當事人在商標核準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因此,對於甲廠以同壹理由提出的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有新的事實和理由,還可以申請爭議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受理。如有辦理撤銷不當申請請在上聯系我們。商標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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