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註冊商標轉讓?
註冊商標轉讓是指註冊商標的所有人依法定程序,將其註冊商標轉移給他人,並由受讓人享有該註冊商標的專用權。註冊商標的轉讓,壹般是通過商標轉讓合同進行的,商標轉讓合同,是註冊商標轉讓人和受讓人就轉讓註冊商標所有權而簽定的協議。
商標轉讓當事人要註意哪些事項?
壹、轉讓方應註意
1、明確受讓方限於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以及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未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作為商標權的受讓方是受限的。
2、商標轉讓費應盡量約定為分期支付,如合同簽訂時支付部分費用,剩余部分則於商標轉讓核準公告後支付。應避免約定為壹次性於商標轉讓核準公告後支付。
二、受讓方應註意
1、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轉讓方對於被轉讓的商標合法享有商標專用權,且該商標專用權是有效的。商標註冊證書應作為合同附件。需要提醒的是,受讓方不能僅憑轉讓方提供的商標註冊證書,還必須調查轉讓方是否為商標註冊人。另外,應了解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是否與轉讓方營業執照上的名稱和地址壹致,若轉讓方營業執照上的名稱和地址,與被轉讓商標註冊證上的名稱和地址不符合的,商標局將駁回轉讓申請。
2、為了防止出現在同壹類商品或服務上存在不同生產者或服務者使用相同商標的混亂現象和消費者的誤認。應明確約定商標權人轉讓其註冊商標時,應當連同其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註冊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壹起轉讓給同壹受讓人。
3、根據現行法規,發生在後的商標轉讓不能影響在先的使用許可的效力。被許可人在許可有效期內仍可以繼續使用該商標,從而對轉讓商標的受讓方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商標權使用許可狀態應明確約定清楚。
4、轉讓方應保證在轉讓期間,不在該商標的註冊有效地域內經營帶有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也不得從事其他與該商品的產、銷相競爭的活動。
三、轉讓方和受讓方都應註意
1、根據我國《商標法》第39條第2款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由於自合同簽訂後至核準公告之日,受讓方並未取得商標專用權,這段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應明確約定。
2、應明確辦理轉讓註冊商標手續時,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同向商標局提交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
綜上所述,雙方在簽訂和履行商標轉讓合同時,對被轉讓的商標要有充分的認識了解,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從而最大限制規避法律風險。
商標註冊商標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