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名稱
必須采用表明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壹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壹個。
無上述規定的名稱時,必須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俗名。
在使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牌號名稱”或“商標名稱”時,必須同時使用5.1.1條中規定的任意壹個名稱。
為避免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稱後註明相應的詞或短語。
2.配料表
除單壹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標簽上必須標明配料表。
配料表的標題為“配料”或“配料表”。
各種配料必須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壹壹排列。
如果某種配料本身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必須在配料表中標明復合配料的名稱,再在其後加括號,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壹壹列出原始配料。當復合配料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已有規定名稱,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時,則不必將原始配料標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劑必須標出。各種配料必須按5.1條的規定使用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必須使用GB 2760規定的產品名稱或種類名稱。
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時(指發酵產品,如酒、醬油、醋等),為了表明產品的本質屬性,可用“原料”或“原料與配料”代替“配料”,並按5.2.1.2條的規定標註。
3.固形物含量
必須標明容器中食品的凈含量,按以下方式標明:
液態食品,用體積;
固態食品,用質量;
半固態食品,用質量或體積。
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明凈含量外,還必須標明該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質量或百分數表示。
同壹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獨立且品質相同、形態相近的幾件食品時,在標明凈含量的同時還必須標明食品的數量。
制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必須標明食品制造、包裝、分裝或銷售單位經依法登記註冊的名稱和地址。
進口食品必須標明原產國、地區名及總經銷者在國內依法登記註冊的名稱和地址
4.保質期
必須標明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或/和保存期。
日期的標註順序為年、月、日。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壹標明保質期或保存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飲用”(用於保質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飲用最佳”(用於保質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飲用”(用於保存期)。
“保質期至”;
“保存期至”;
“保質期個月”。“保存期個月”。如果食品的保質期或保存期與貯藏條件有關,必須標明食品的貯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