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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22

詳細規則:

壹是明確未列入《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且無審查細則的食品品種的審查要求。

總則(2022版)增加了未列入食品生產許可目錄且無審查細則的食品品種。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辦法》和本通則的有關要求,結合審查細則和同類食品的產品實施標準,制定審查計劃(嬰幼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除外),開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此舉解決了近年來地方食品生產許可中壹直存在的* * *問題。

二是明確企業可以電子化提交申請。

《通則(2022年版)》規定,申請材料應當符合《辦法》的規定,以電子或紙質形式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電子申請材料、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電子檔案,與紙質申請材料、紙質證照、實物印章、手寫簽名或印章、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舉使得生產企業在申請過程中更加便捷高效。

三。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符合性進行歸納分類,符合“銜接”的方法。

為落實《辦法》相關要求,使食品生產許可審查要求與《辦法》內容保持壹致,對申報材料進行了進壹步優化,部分條款直接引用《辦法》相關規定,並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合規性進行了匯總分類,使申報材料要求更加清晰明確。主要變化如下:

(壹)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直接指《辦法》的相關規定:取消的材料中,營業執照(副本)可通過內部監管信息系統對申請人的主要信息進行核實,其他相關材料可在現場核查環節當場核實信息;

(2)規範了申請材料的部分要求:如“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蓋章申請人”,修改為“申請人簽字或蓋章”;明確包裝生產的,應在相應品種細節後註明;

(三)調整申請材料符合性的審查要求。將申請人的主體資格、主要設備設施清單、生產工藝流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列為符合性審查的內容。

四、除首次申請許可外,明確了六種現場核查情形。

除首次申請許可外,《通則(2022年版)》規定了其他六種需要現場核查的情形,包括:

(壹)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包括:1。因不可抗力,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2.生產場所搬遷,重新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3.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

(2)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生產許可變更,包括:1。現有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的變化;2.主要生產設備和設施發生變化;3.生產的食品種類發生了變化;4.生產場地的改擴建;5.其他生產條件或者生產場所周邊環境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

(三)換發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或者周邊環境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

(四)有必要核實申請材料的內容、食品類別,以及是否符合相關審查規則和實施標準;

(五)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發生重大變化,國家和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組織重新核查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現場檢查的其他情形。

五、縮短某些審查環節的時限

為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通則(2022年版)》明確縮短了部分審批環節的時限。例如,為確保審批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規定檢查組完成現場檢查的時限由接受現場檢查任務後的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審查過程中,旁聽人員對現場核查的程序、過程和結果有異議的,解決環節時限由3個工作日縮短至1個工作日。

六、新終止許可的相關規定

新增加的總則(2022年版)中關於終止許可的規定。規定申請人申請的暫停時間屆滿後不能進行現場檢查的,或者申請人申請終止許可的,審批部門應當終止許可。此外,申請人因涉嫌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調查的,審批部門應當終止生產許可程序。因不可抗力被暫停許可且申請人涉嫌犯罪後的閉環管理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加工、包裝和儲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和垃圾、廢棄物存放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食用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儲存、運輸、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食品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儲存、運輸;

(七)直接進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洗手,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帽等。;銷售直接進口的無包裝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銷售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從事食品儲存、運輸和裝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病原微生物、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三)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門為嬰幼兒及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酸敗、發黴、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動物、水生動物及其產品;

(八)未按規定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和運輸工具汙染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十壹)未標示的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十二)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然而,食用農產品的銷售和僅在預包裝食品中的銷售不需要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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