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對商標價值的認同與企業創品牌意識的增強,強大的經濟利益驅動下的假冒他人商標的“搭便車”行為也相伴而生,而且這種行為日益增多並出現了壹些新形式。面對日益嚴重化、復雜化的假冒註冊商標行為,刑法作為商標法律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類行為的打擊上卻相當有限,這對於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持正常的市場經濟次序極為不利。“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標簽上通過加貼、補印等手段單獨對日期進行篡改的行為。(如果整個食品標簽以不幹膠形式制作,包括“生產日期”或“保質期”等日期內容,整個不幹膠加貼在食品包裝上符合本標準規定。
偽造或者虛假標註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標誌及編號等都是屬於違法行為。食品標識標註禁止性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偽造或者虛假標註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禁止下列食品標識違法行為:
1、偽造或者虛假標註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2、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3、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標誌及編號;
4、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三十二條偽造或者虛假標註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條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