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不壹定導致發行人上市失敗,但舉報在壹定程度上形成了壹種監督。在註冊制中,信息披露是發行上市審核的核心,審核的詢問和回復是完全公開的。其中壹個重要的考慮就是增強審核工作的透明度,使發行人的信息披露和發行上市審核能夠接受廣泛的市場監督和輿論監督。鼓勵知情人舉報IPO企業信息披露不實,督促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證監會制定了《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舉報暫行規定》,規範了證券期貨違法線索舉報工作。上交所在《關於媒體關註和科技創新板在審企業信訪處理的新聞問答》中回復:在上市審核期間,上交所將關註相關當事人的正常投訴和舉報,關註包括媒體在內的各類新聞媒體對發行人的報道和質疑。對媒體投訴、報道的事項進行查詢,必要時向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進行詢問,要求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向交易所作出說明,並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同時要求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進行必要的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