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其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有關股東抽回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的;(二)通過虛構的債權債務關系轉移出資;(三)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出資;(四)未經法定程序抽逃出資的其他行為。